警專考試 ─ 科目與成績計算
臺灣警察專科學校範圍命題以高中程度為原則,考試科目(含英文)只考五科,除了作文全都選擇題。考試分為初試(筆試)及複試(體能測驗、體格檢查),經過努力學習便能達到錄取分數。
組別 | 成績計算 |
警專甲組 |
1.國文加50%計分,以150分為滿分;物理、化學2科各加25%計分,各以125分為滿分,其餘各科以100分為滿分。 2.筆試科目有1科0分者,或國文加權計分後未達60分以上者,或物理、化學分數加權計分後未達低標準者,均不予錄取。(低標準係: 依該科分數高低,後50%者之平均分數計算,但0分者不計)。 |
警專乙組 | 1.國文、英文各加50%計分,以150分為滿分,其餘各科以100分為滿分。 2.筆試科目有1科零分者,或國文加權計分後未達60分以上者,均不予錄取。 |
註:詳細資訊以考試簡章為準
警專考試科目
一、初試(筆試)
組別 | 科別 | 應試科目 |
甲組 |
刑事警察科 |
◎1.國文(含作文佔40%)、※2.物理、※3.化學、※4.甲組數學、※5.英文 |
交通管理科 | ||
科技偵查科 | ||
消防安全科 | ||
海洋巡防科 | ||
乙組 | 行政警察科 | ◎1.國文(含作文佔40%)、※2.中外歷史、※3.中外地理、※4.乙組數學、※5.英文 |
二、複試(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不合格):
(一)體能測驗
1.負重:男生負重40公斤連續行走未達20公尺,女生負重30公斤連續行走未達20公尺。
2.立定跳遠:男生不及190公分,女生不及130公分。
(二)口試標準(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不合格):
1.常識貧乏或對警察、消防專業觀念偏差者。
2.口吃或口齒不清者。
3.反應遲鈍或其他不適宜從事警政工作者。
(三)體格檢查標準,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體檢不合格:
項目 | 體檢標準說明 |
四肢 | 1.單手姆指、食指或其他三手指中有二手指以上缺失或不能伸曲張握自如者。 2.手臂不能伸農自如或兩手伸臂不能環繞正常者。 3.雙下肢不能蹲下起立或原地起跳不能自如者。 |
身高 | 男性未達165公分(赤足)。女性未達160公分(未足)。 原住民男性未達163公分(赤足)。原住民女性未達158公分(未足)。 |
身體質量指數(BMI) | 男性質量指數未達18或超過28,女性質量指數未達17或超過26。 |
視力 | 各眼裸視(不戴眼鏡)未達0.2以上者,但矯正視力達1.0以上者不在此限。 |
血壓 | 收縮壓超過140毫米水銀柱或舒張壓超過90毫米水銀柱。 |
辨色力 | 辨色力異常(色盲、色弱)者。註:戴矯正片檢查辨色力者,以不合格論。 |
聽力 | 耳聾或重聽者。 |
心血管 | 先天性心臟病及心血管疾病、心臟瓣膜疾病、動靜脈疾病。 |
肺部及胸部X光檢查 | 胸部X光檢查異常,肺部結核經痰塗片呈陽性反應者;惟已治療至無傳染之虞者,准予入校接受訓練。 |
肝功能檢查(GOT、GPT) | 肝功能指數超過正常值兩部以上者。 |
其它 | 1.其他重症疾病,無法治癒,致不堪接受教育訓練者。 2.患有精神疾病,經教學醫院精神科專科醫師證明患有精神疾病或精神狀態違常,致不堪接受教育訓練者;惟經教學醫院精神科專科醫師證明,目前病情穩定者除外。 3.癲癇者;惟經教學醫院精神科專科醫師、神經內科或外科專科醫師證明,目前病情穩定者除外。 4.患有法定傳染病,因公共防治需求,需隔離治療者。 5.有幫派、色情等不雅之紋身或刺青者。但已清除者,或原住民基於傳統禮俗及現役、退除役軍人基於忠貞象徵而有紋身或刺青之圖騰者,不在此限。 |
※更完整的體格檢查標準說明,請參考警專簡章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