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專考試 ─ 畢業分發與任職
警專招生考試地點分臺北考區及高雄考區各個考場同時舉行 。
項目 | 內容說明 |
筆試地點 | 1.臺北考區及高雄考區各數個考場同時舉行。 2.具有柔道、空氣槍射擊、跆拳道、田徑、游泳專長考生,必要時實施特殊專長技術測驗,測驗時間地點另行通知。考生經通知後,必須準時到達測試地點參加測試,逾時或不到者,以棄權論。 |
畢業後服務年限與賠償規定
項目 | 內容說明 |
服務年限 | 1.服務年限規定為4年。 2.自到職之日起算,但不包括服兵役期間在內。 |
賠償規定 | 1.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賠償在學期間之教育費用: (1)自動退學者。 (2)因品操或逾假而被勒令退學者。 (3)違反校規或重大過失而被撤銷學籍者。 (4)因休學期滿未於規定期限內復學者,及其他具在學期間應賠償事由者,依本校專科警員班學則及相關規定辦理。 2.畢業學生經分發任職後,在服務年限內離職者,應依尚未服務期滿年限之比例,賠償在學期間之教育費用。 |
例外規定 | 臺灣警察專科學校畢業學生在規定服務年限內,因病、痼疾,不能執行公務,經公立醫院證明,並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得不受服務年限4年之限制。 |
警專畢業後分發任職、工作性質
科別/項目 |
分發任職 | 工作性質 |
消防安全科 | 畢業後參加考試院舉辦之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四等消防警察人員類科及格後, 由內政部消防署依各消防機關缺額比例配賦或依缺額依序配賦任職。 | 作性質採 24 小時輪值方式值勤(包括:防災宣導、備勤、消防安全檢查、水源調查、搶救演練、值班、裝 備器材保養、待命服勤等勤務),主要從事火災預防、火災調查、危險物品管理、 災害搶救、緊急救護、災害管理等工作。 |
海洋巡防科 | 畢業後參加考試院舉辦之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四等水上警察人員類科或海岸巡防人員考試及格後,由行政院海岸巡防人員考試及格後,由行政院海岸巡防署分發任職。 | 1.航海組:負責船艇駕駛、航儀操作、通訊聯繫及其他共同海巡任務之執行。 2.輪機組:負責船艇艙面以下主、副機操作、保養、維修及其他共同海巡任務之執行,工作性質採24小時輪值方式執勤(包括值班、備勤、守望、巡邏、檢查等勤務),主要從事海上查緝走私、非法入出國、犯罪調查、海難救助、海洋災害救護、漁業巡護及漁業資源維護、海洋環境保育、海上交通秩序之管制及維護等工作。 |
警察類科 | 畢業後參加考試院舉辦之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四等相關類科及格後,由內政部警政署統一分發各警察機關任職。 | 一律分發外勤勤務機構,擔任第一線、24小時輪值之基層警察人員工作(包括勤區查察、巡邏、臨檢、守望、值班、備勤等勤務),主要從事警勤區經營、犯罪預防、交通執法、群眾活動處理及執行人犯押送、戒護等工作,未來依各人專長訓練及志願,甄選刑事、 交通、科技偵查等專業警察工作。 |
備註 | 分發任職以後之待遇福利依中央消防、海巡、警政主管機關訂定之待遇福利為準。 |
修業期間待遇福利
依據「中央警察大學臺灣警察專科學校養成教育學生公費待遇及津貼辦法」規定,在校修業期間享公費待遇及津貼。公費待遇係指服裝費、主副食費、書籍費、平安保險費、見學費及實習費。津貼係指生活津貼,由警察專科學校規定編列預算核實發給(每月發給近1.5萬多元,修業期滿成績及格者,授予副學士學位)。